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一村民向媒体反映,家正对面铁轨边有个“治安视频采集”摄像头正对着自家二楼卧室,导致妻子“白天也得拉着窗帘”。虽该村民多次报警并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但问题一直也没得到解决。
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当下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但该事件中这个摄像头无论如报道中施工人员所说“仅用作检查铁轨”,还是如电线杆所标注的为“治安视频采集”,不扰民、不侵犯百姓隐私都应是规划时就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隐私保护”无论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刚刚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都有涉及。其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提出,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包括“安装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第十三条也提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
据报道,铁路部门已于2月12日将宁强县该村民家门口的360度摄像头更换为直照铁路的枪机摄像头。在当下,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可能在于,法律既然规定了这么多“禁止”“应当”,为什么村民“卧室对面”的摄像头还是安上了,并且多次报警、寻求政府部门帮助都久久无果。这其中,有基层推诿、“隐私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也有法律在条文和落实之间存在模糊甚至空白地带的问题,以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伴随着社会发展,一些公共安全设施和个人隐私空间之间的矛盾还会出现。用以保护居民隐私的法律应当有更多便于落实的细则;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当以更强的法治意识,探索多样的解决办法,如邀请居民商议决策选址,以可信的技术手段限定监控范围等,无论如何,以“公共安全”之名,粗暴无视百姓感受不是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