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家提供的虚假门店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归还共享充电宝,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商家自己承担,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如果商家地图一直显示的是虚假门店导致消费者无法归还,此时还在持续计费,那是明显的强制交易行为。”吴景明分析认为,虚假门店问题消耗了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开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可能产生金钱成本,商家应该给消费者补偿。
吴景明认为:“虚假门店的存在如果是商家有意而为之,用这种方式使消费者不能及时归还共享充电宝并持续计费,是通过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来获取不法收益。基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若商家存在这种行为,不仅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所有的损失应由商家来承担。”
针对商家小程序显示的营业时间和实际营业时间不符、地址不具体和地图定位不准等多个问题,吴景明表示,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涉嫌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吴景明建议:“对于商家存在的虚假门店等行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发现后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消费者如果遇到虚假门店等情况,要善于利用各种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