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警方:马某某获利182元罚款500元、行拘10日!
时间:2025-01-08  浏览次数:663

  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斩断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链条,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无辜群众沦为诈骗团伙帮凶,寻甸县高位推进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已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现依法予以公开

  违法事实:2024年5月,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名下2张银行卡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4万元,获利182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马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2元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6月,白某某为“办理贷款”,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下进行刷流水,使用名下1张银行卡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万余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白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9月,余某某为“办理贷款”,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下进行刷流水,使用名下1张银行卡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4万余元,获利49元。公安机关办案期间,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余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元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白某某将自己的1个银行账户、1个微信账户借给“朋友”使用,之后被用于流转诈骗资金1.4万余元,公安机关办案期间,白某某投案自首、主动退赔涉案资金。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使用手机、电话卡、对录线搭建GOIP手机口简易设备,协助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左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使用手机、电话卡、对录线搭建GOIP手机口简易设备,协助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冯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使用手机、电话卡、对录线搭建GOIP手机口简易设备,协助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方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犯罪事实:2024年5月,黄某某为“办理贷款”,明知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刷流水、提额度”,期间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8万余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1.电线.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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