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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0  浏览次数:663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翻开《清单》可以看到,20条内容的适用情形、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均在《清单》中进行了明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局局长陈健永介绍,《清单》适用于我省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免罚并非无原则宽纵,而是设定了4项严格条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何谓“初次违法”?《清单》认定严格,明确要求自2025年5月1日《清单》实施之日起,存在《清单》列明的任一项违法行为首次被查获,且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中无相应的现场检查记录;对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清单》明确: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且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 在初步调查上,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以适用《清单》的轻微违法情形,应依法收集相关材料,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有关问题。

  ➤ 在责令整改上,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后,生产经营单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监管执法人员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 在复查验收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监管执法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情况符合要求。

  ➤ 在案件办理上,即使免予处罚,监管执法人员仍应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收集和梳理,按期限履行立案手续(当场予以纠正的除外),及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行政处罚卷宗结案与归档。

  《清单》特别强调,免罚不等于免责。对适用企业,监管执法人员须同步开展“说理式”普法:详细阐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潜在后果,并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机制。无锡某危化企业负责人表示:“相比简单罚款,这种教育让我们更清楚合规要点,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规冲动。”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了解到,此前,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曾于去年10月8日试行对12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已办理不予行政处罚案件675件,为企业免于处罚1724万元。

  “结合国家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要求以及各地征求意见情况,本次《清单》在去年基础上增加了8项,进一步扩大容错空间覆盖面,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陈健永表示,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地强化政策培训,严防执行偏差;对整改敷衍、重复违法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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