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黄昏英雄传网友会有什么评论?
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663

  老王是一名胃癌晚期患者,骑车时被刮断的电线个月后,老王不幸去世。老王的家人认为,电线是起重机作业时刮断的,司机小刘应该担责,其所在的公司及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应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判令小刘赔偿老王家属3.5万元。

  2022年夏天,小刘驾驶汽车起重机,对树木进行修剪作业,在操作起重机大臂时,不慎将电缆刮断。稍后,老王骑车通过时,被线缆缠绕,导致车辆侧翻,老王摔倒。次日,老王被医院诊断为胫骨及脚踝骨折。老王在本次摔伤前已患胃癌晚期,摔伤后住院五次,进行胃癌维持化疗。3个月后,老王去世。老王家人遂诉至法院。

  经查,小刘与被告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约定公司使用案涉汽车起重机进行树木修剪作业,且起重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庭审中,老王妻儿申请对老王摔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鉴定,老王绊倒摔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外伤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首先,被告公司与司机小刘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属于何种性质?法院认为,机械设备租赁协议虽名为租赁协议,实质为“带人租赁”。带人租赁并未转移租赁物占有,汽车起重机始终处于小刘的控制之下,车辆保养、维修、加油等日常使用成本也未由被告公司负担,小刘受公司指示,最终交付的是修建树木的劳动成果,而非单纯租赁物,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非租赁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刘作为特种车专业驾驶人员,操作符合行业规范的作业车辆,被告公司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法院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本案中,汽车起重机将电缆刮断后,至少间隔十分钟老王才骑车经过、摔倒受伤,事故并非发生在特种车辆行驶及作业期间,因果关联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中断,所以不宜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担责。反之,如果电缆刮断垂落的较短时间内老王经过绊倒,因果关系持续,保险公司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小刘该承担何种责任?法院分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均应以治疗骨折为限,剔除癌症诊疗支出。责任比例方面,小刘作业中将电缆刮断,即负有整理线缆、维护现场秩序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采取合理措施,对老王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老王在骑行过程中,未能谨慎观察路况,及时避险,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需自负40%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小刘赔偿老王家属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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