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之心为心细量过与罚
时间:2024-11-14  浏览次数:663

  8月底的一天,书记员小丽抱着一大摞材料从立案庭回来,抽出了一个薄薄的档案袋递给了我:“闫法官,今天的行政诉讼是个小案子哦,材料超薄,接招!”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吴某出于个人喜好于2021年7月花了888元网购了一只小绿海龟。同年8月,江苏丹阳公安机关在查办梁某等20多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吴某参与了网购案涉海龟,遂对吴某立案侦查。

  当地检察机关以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为由,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要求给予吴某行政处罚。今年4月,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对吴某处以12万余元的行政罚款处罚,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我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感到懊悔,但罚得太重,我实在承受不起!”吴某大倒苦水,他是一名普通的装修工人,需要赡养两位老人,还要独自抚养三个孩子。

  鉴于此案属于可以进行调解的自由裁量权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我与被告相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询问是否有调低罚款的可能,结果被一口拒绝,认为这已经是衡量后作出的最低处罚。

  电话沟通效果不理想,我向合议庭汇报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合议庭认为,按照吴某提供的初步证据,相关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同案人已有行政处罚,本案行政处罚相比之下明显过重,调解是本案实现实质化解的最佳方案。

  “我上有老下有小,现在没活干,根本挣不到钱,行政机关却以外省同案人6倍的罚金处罚我……”吴某的话让我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矛盾升级。

  合议庭在开庭后认为,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此案中对吴某的处罚的确明显过高,决定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诉中调解建议书的方式妥善处理矛盾。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吴某已认识到网购绿海龟幼体的错误、违法后果已治愈、其他省份行政机关对于同案人作出较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基准以及吴某家庭情况等方面因素,处以12万余元行政罚款处罚,存在‘小案重罚’‘小过严惩’的情形……”调解建议书的发出,打消了行政机关的顾虑。

  趁热打铁,我们迅速组织第二次庭上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充分考虑到吴某犯罪情节、生态破坏修复实际以及家庭困难等情况,同意将罚款金额调整为4.23万元。

  吴某多方筹措终于凑齐了罚款。“绿海龟案件给了我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再也不去做破坏环境的事了……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更感受到了法律的仁慈。”交完罚款后,吴某拨通了我的电话。

  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政府,一手托着群众。通过这件“小案”,我也更加深切地感受到,法官要在法律框架内,仔细衡量过与罚、情与理,让每一个案件都成为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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