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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查|越南官员贪污6万元以上将被枪毙?假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5-09

  - 网传说法可能源自越南《2018年反腐败法》,但该法案中定义的贪污行为包含了多个层面,相应刑罚应该参照越南刑法中的第353-359条。事实上,其中一些罪名并不涉及死刑,若按照“侵占财产罪”规定,挪用1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9万元)财产或是造成5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47万元)的财产损失,将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因此越南对腐败行为的实际判罚均与网传说法不符。

  近日,中文社交平台流传一则消息称,“越南出现新政,官员贪污300元以上要坐牢,贪污6万元以上就会被枪毙,且被判刑的腐败官员在牢里不会获得减刑。”

  网传说法中提到的“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行为应源自越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由越南的“反腐败法”规定。越南最新修订的完整版“反腐败法”颁布于2018年,为第36/2018/QH14号法案。2019年7月1日和2021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分别颁布了第59/2019/ND-CP号和第134/2021/ND-CP号法令,在《2018年反腐败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m) 滥用职权包庇为谋取私利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为谋取私利,非法阻碍、干预监督、检查、审计、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

  不过,该法以规定、预防和侦查腐败行为为主,第九章第一节第二条”对腐败行为的处理”中指出,对有贪污腐败行为的人员,“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涉案金额对应的刑罚需要参照越南刑法的相应条款。

  据越南司法部,目前越南施行的是《2015年刑法》,2017年6月20日政府颁布的《刑法第100/2015/QH13号修正和补充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刑法条款中,“职务犯罪”版块第一节中第353条至第359条可以与《2018年反腐败法》中规定的“腐败行为”对应。但这些条目中的刑罚均与网传说法不符。

  第353条“侵占财产罪”规定,挪用1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9万元)财产或是造成5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47万元)的财产损失,将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第354条“受贿罪”和第355条“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涉及死刑的规定数额同上。

  此外,第356条“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第357条“为谋取私利和其他个人动机滥用职权罪”、第358条“影响他人谋取私利罪”以及第359条“伪造工作罪”这些同样是贪腐行为的条目中并没有规定死刑。而在所有贪污罪名中,刑法规定入狱的最低腐败数额为20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589元),亦与网传说法不符。

  今年三月,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监察接受国会质询,在这次质询中,以平福省为主的多个地区选民表示不同意“交钱以折罪”的法律规定,建议修改。

  而越南《劳动报》3月21日报道指出,越南政府监察长段鸿峰(Đoàn Hồng Phong)在对选民请愿书的答复中指出,“在审理腐败和经济案件中,以金钱减轻刑罚的补救措施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罪犯自愿补救、赔偿损失或者克服后果’是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刑法还规定,因贪污财物、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人,在被定罪后,主动交出贪污财物的四分之三以上,认罪并订立合同,如果他们积极配合机关侦查、办案或有显着成绩,可改判死刑为无期徒刑。”他表示鼓励犯罪分子自觉交出贪污财产,对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进行补救。

  综上所述,越南《2018年反腐败法》对多种贪污行为进行了规定,相应刑罚应该参照越南刑法中的第353-359条。但其中一些罪名并不涉及死刑,若按照“侵占财产罪”或“受贿罪”规定,挪用(贿赂)1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9万元)财产或是造成50亿及以上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47万元)的财产损失,将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因此越南对腐败行为的实际判罚均与网传说法不符。“越南被判刑的腐败官员不能减刑”的说法则毫无依据。越南刑法规定,“罪犯自愿补救、赔偿损失或者克服后果’是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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