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3名驾驶人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依法扣留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至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3名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逾期未向办案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