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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12-30

  每次讲到癌症患者需要承受巨大病痛时,很多朋友不忍,认为安乐死是他们最好的选择。有些患者自身也渴望能够安乐死,给自己和家人一个解脱。

  那么多人推行安乐死,为何我国还不将它合法化呢?安乐死真的能帮助病人解脱苦痛吗?我们今天一起来聊聊。

  中国台湾着名电视主播傅达仁,84岁那年被确诊为胰脏癌,两年来饱受病痛折磨。在得知第三次装支架只有50%存活率时,他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瑞士,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在前往瑞士之前,傅达仁的家人是无法接受安乐死的。但傅达仁坚持要接受安乐死,因为即使手术成功活了下来,之后也只能一直躺在病床上,失去自由。而他并不想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活得如此痛苦,想要有尊严的走完最后一程。

  傅达仁的儿子在陪伴父亲走向自我终结的过程中,这样形容自己的感受:“那一刻,很平静,平静得就像父亲只是睡着,大家都没有意识到,他真的走了,也是这一刻,我们真正释怀,觉得这是对父亲最好的方式。曾经我们不谅解他、曾经我们觉得他自私,曾经我们希望他可以陪在我们身边,但是父亲身上的痛苦,真的不是我们可以体会的,我们对父亲的爱,就是尊重他的意愿,我们陪在他的身边,他离开的那一刻,我们全家都在,父亲知道我们是爱他的,我想那就够了。”

  当一个人的生命遭遇不可逆转的摧残,处于死亡的边缘,饱受痛苦折磨,甚至丧失行为能力,失去了一切体验快乐、自由、健康的能力时,生命对他而言不过一种煎熬。

  人对生命的质量都是有诉求的,与其苟延残喘地活着,不如在还有快乐与尊严的时候离开——这就是希望获得安乐死的患者的心理诉求。

  人的尊严感和自我价值,对生命质量的追求有着重大的意义。当一个人的生命只作为“活着”而存在,只能在巨大的痛苦中等待死亡时,他作为人的社会意义已几近丧失、生存质量已降到最低。因此,不愿承受身体和心理双重摧残的患者,往往想给自己来个”痛快“。

  常有癌症晚期的患者主动向医生提出安乐死,有的是不想再这样”生不如死“,有的是不想再拖累家人——也许每位患者在生命中最黑暗的时刻,都曾想过要安乐死。那么,癌症患者是否都应该选择接受安乐死呢?

  对于癌症患者来说,医生有诊断和治疗的义务,但无论如何,生命是属于患者自己的,患者有选择的权利。然而,安乐死的判断条件是病人“确实无法治疗”且“有强烈的求死意愿”,即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可以。

  但是对于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界定并不那么清晰,比如,医学是日新月异的,或许今天药石无医的患者,到明天就能等来医学上的重大突破,获得一线生机。而“有强烈的求死意愿”也是具有高度主观性的条件,更何况本就处于痛苦之中的患者意志很容易被人所左右。在这种情况下,放任“看似绝望”的患者去死并不妥善。

  当然,如果安乐死的界定能够更清晰,且能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实施,或许在未来的一天安乐死能够获得更多的可能性。

  然而目前在我国,安乐死并不合法。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王世洲说:“中国的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迄今为止,中国的安乐死案件全部是以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安乐死与自杀不同。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和满足患者安乐死的请求,属于“帮助其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从道德层面来看,在人类对疾病认识还十分有限的现在,贸然地结束他人生命,是有悖于道德准则的。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涉他人的生死。无论是家属还是提供治疗的医院和医生,都没有权利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甚至当患者想要自我了结的时候,家属和医生有义务进行制止和心理上的开导。

  总之,我们允许生命的逝去,却也要尊重生命。虽然安乐死在民间呼声很高,未来也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在未受法律允许的今天,安乐死还是不成熟且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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