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 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区域:新西环路以东、麟台路以西、新北环路以南、洙赵新河以北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场所:除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 车站、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宾馆酒店、公众娱乐场所、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放。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及各零售网点严禁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由所属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举报电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