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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反(fǎn)面(miàn)无(wú)情(qíng)究竟是什么原因?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11-10

  “明明是因为开发商的装修达不到精装标准,我才晚收房两个月,这两个月产生的物业费还要我承担,我觉得很不合理。”西安市民王先生说。

  王先生说,今年7月底,他购买的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绿地国港新里城小区的房子通知交房,他到现场准备收房,“我发现房子的墙面、地面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还有一些其他的小问题,当时就没有收房,写了个整改单交给了物业。10月初,我再去房子看时,之前那些问题基本解决了,我就同意收房。”

  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他去物业收房领钥匙时,物业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要领钥匙,就要缴纳8、9月产生的物业费,共计400余元。

  王先生很不理解,“如果是因为我个人的原因,导致晚收房,产生的物业费我肯定应该承担。可这明明是因为开发商的装修达不到精装标准,他们需要继续施工,在这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也要我来承担吗?我不认可。”

  王先生说,一个月来,他先后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我向12345投诉,12345让小区物业给我回复,物业的回复是收费是合理的。我又向12315反映,12315建议反映给住建局。我联系国际港务区住建局,给我的答复是,按照相关规定,物业费这样收费没有问题,再有异议可以给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说实线多元钱的物业费也不多,但是我觉得,该谁的责任谁承担,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随后记者联系了国际港务区住建局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的产生是从房屋交付次日就开始了。业主发现了房屋装修不达标,可以委托物业和地产沟通,但是物业的服务已经产生了,所以王先生应该补缴物业费。如果王先生对此依然不认同,他们会联系小区物业,和王先生协商解决此事。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认为,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的物业费应当由建筑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也就是说业主负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是交费日期应当从业主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先生7月份到现场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子的墙面、地面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精装修的标准,无法收房,同时也告知物业公司进行整改。由此可知,王先生晚收房两个月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不应由其承担。 华商报记者 毛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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