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成为离婚夫妻之间的焦点。但是房产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纠纷,那么离婚时遇到房产纠纷问题,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在寿县某乡镇共同建造了房屋102平方米,于1999年办理了产权证,产权登记在男方侯某名下。2014年,原被告把原有房屋翻建成两层楼房,翻建后房屋面积约有300平方米,翻建后房屋一部分自住,一部分出租。2020年原被告离婚,但原告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将被告侯某诉至寿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寿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被告已被法院判决离婚且判决已生效,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侯某共同建造了位于寿县某乡镇的房屋,侯某于1999年12月7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产权面积只有102平方米,翻修增加的房屋面积未在房产证上体现。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产权证在诉中只是认定事实的优势证据之一,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证据。对于房产权属的认定,应通过产权登记背后的原因行为等来综合认定。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与违章建筑有本质的区分,未取得产权登记并不影响对其所有权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