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半个多月就是中秋佳节了。根据国家假日安排,中秋节当天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中秋节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向职工发放一定节日慰问品,广大职工群众可依法享受来自工会组织的法定节日福利。都有什么标准,一起来看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北京市总工会下发《关于2019年度基层工会开展慰问活动有关经费事项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慰问标准由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调整为50%。 天津下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 河北省下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1800 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2019年4月22日,山西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标准和方式的通知,《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中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调整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 2019年1月23日,自治区总工会制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提高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 辽宁省下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吉林省下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黑龙江省下发《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上海下发《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