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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寸山河寸寸金:孔雀王朝何以通过土地纽带实现“全民控制”?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08-25

  古印度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其实对于现代学者来说,研究难度很大,一方面是因为古代印度能够流传到今天的史料非常有限,并且大多都不是原来版本。

  另一方面,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的古印度基本文献,比如《政事论》、《摩奴法典》等资料在成书过程的记载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点。一般来说,每一部书貌似都不是经过一人之手,也不是固定在某一时期,都是经过多人接力撰写,历时数个世纪才最终成书。

  因此,这种成书的过程让我们对于古代印度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是有很大的难度的。因为一部史料中关于古印度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记载,很可能会由于撰写人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内容,并且也会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比如说记载古印度政治方面的著作《政事论》,传说是由旃陀罗崛多的丞相所创作的,但是对于其成书年代却有着复杂的争论,并且分歧很大。

  古代印度的土地制度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论,一直都是学界,特别是热衷于古印度历史学者所关注的。因此,对于该时期具体的土地制度的说法也是有着不同的版本,但是根据相应的史料以及综合学者的观点来看,古代印度,特别是孔雀帝国时期的土地制度是具有多种占有形式的。所有权的划分也是由于土地占有形式和群体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所有者。

  正如前言部分所说,古代印度的土地制度的发展其实一直都是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国王作为全国的最高统治者,其是象征整个国家来统治民众以及势力范围内的所有物质资料的。

  孔雀帝国时期这种国有与私有并立的现象继续得到稳定,在土地资料的占有上也因为所占据的成员阶级不同,从而出现了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大类,这是当时印度地区土地制度在占有方面的基本形式。

  国有土地,实际上就是国王及其王室所占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一般来说都是当时印度社会中现存的最为肥沃和高产的土地。并且,在地理位置的分布上,一般都位于平原地区、河流沿岸等主要农耕区,特别是当时恒河流域、印度河流域。

  当然这只是可耕地的国有,在其他方面,如山川、森林、矿产等方面的土地资料依然也是归于国王所有,其实也就是国有土地。

  不仅如此,国王在一些偏远地区也会占有大量的耕地或者荒地,但是由于缺乏充足的劳动力进行耕种,进行农业生产,因此国王有权利,也会经常通过移民政策(有时候也是具有强制性的)将那些富庶地区,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的民众调往自己所占有的荒凉之地进行农业开垦,以便保证该地区的正常农业生产,以及王室稳定的或者额外的财政收入。

  国王强制移民的对象一般都是位于种姓制度对底层的首陀罗,虽然国王给予他们相应的土地,但是这些土地实际上依旧是国王所有,因为国王可以随时收回这些土地。

  贵族以及国家官员所占领的土地,一般来说虽然是由国王封赏或者凭借自己官职品级所应获得的土地,但是这些土地实际上一经发放和授予,就已经不再受国王本人的控制了,因此这部分土地实际上是具有私有性质的。

  这些婆罗门成员、贵族以及官员虽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按照规定却不能够随意买卖,并且是有严格的社会等级限制的,决不能出现逾越等级的情况。

  公社占有的土地其实是古代印度,特别是孔雀帝国时期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这种公社所占有的土地依据当时印度各地区村落所处的社会阶段的不同也具有不同的性质。

  比如,在孔雀帝国时期的印度基层社会就存在着氏族公社以及农村公社,这是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公社,一个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社会阶段,而后一种则是更加强调地域联系和互动关系的新型公社。

  当时这两种不同阶段的基层公社组织的并存,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当时整个印度地区所存在极为不平衡的政治、经济水平。比如,在之前就已经是具备农耕文明基础,并且有了长时间发展过程的印度河流域和恒河流域地区,就已经步入了阶级社会,基层社会以农村公社为主。

  而像那些偏远地区,受到中央王朝影响甚微的地区,在政治、经济方面就非常落后,甚至是封闭,因此便大多数处于原始氏族公社阶段。

  氏族公社的土地占有形式基本上都是遵循着原始民主制度的原则,这些土地基本上归于公社全体民众所有,不仅仅是土地,就连农业生产的粮食大家也是平均分配,为了表明足够的公平性,甚至将每年多出的粮食全部销毁,避免出现剩余产品。

  当然这也有另一种含义,就是希望每年没有余粮或者农产品,能够激励来年村民能够更有干劲儿,不至于懒惰,游手好闲。

  这些氏族公社由于处于王朝所能够控制的边缘地区,因此在实际控制上很难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因此他们基本上处于独立或者半独立的状态。

  而农村公社则广泛分布在印度的基层社会,在生产资料占有的规定上,每个公社明确规定,像山川、森林、道路都属于公社成员所有,并且也有义务尽全力维护。

  此外,每个家庭都有自己依法被授予的一块土地,但是每年都要向国家一级公社缴纳相应的赋税。

  由于之前列国时代印度地区的政局十分混乱,并且每个国家的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当时印度地区中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还未形成一种相关的条文体系,这在统一时期的孔雀帝国同样如此。

  不过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就不代表当时并没有相关性的土地买卖行为。从散乱的印度史料以及他国史料中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一些土地买卖的证据和记载,只不过交换的形式有所不同。

  在早期佛教的相关文献记载中,有一关于佛教信徒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用于购买一个花园,然后将花园捐献给佛教寺院,以此来显示自己的虔诚。

  花园虽然不是耕地,但是从实质上来说它属于土地资料,因此这应当算一项土地私相买卖的事件。

  另外,《政事论》中也存有众多关于农村公社之间土地买卖的资料,并且从众多的规定来看,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对于土地私自买卖的限制还是非常严格的。

  比如某个村民由于生计所迫或者想要从事其它行业,那么他就有可能需要变卖自己的土地来获得一些基本财物。

  整个土地变卖的过程大体是这样:村民要先去公社长老那里进行相关的信息登记,尤其是要将土地的面积、形状、位置以及相关的证明提交给长老,以此来表示自己想要变卖土地的决心。另外,就是要通过这些材料证明这块土地的确属于出卖者所有,不会出现日后的民事纠纷。

  在购买土地的对象范围上也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的,比如出卖土地人的亲戚率先具有购买权,如果他们出资购买,那么土地就算交易成功,如果他们没有购买,那么购买权将会转移到出卖者的邻居、村民。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村社关于土地买卖规定的原则就是,尽量不要让本村的土地流转到外人手中。在土地买卖之后,要做相关性的备案,尤其是土地的新主人在缴纳赋税方面的义务依然也继承了下来。

  正是因为,当时印度公社中这种土地买卖具有封闭性,从而导致日后印度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十分缓慢。

  古印度的社会经济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土地制度,在孔雀帝国时期做出了一个总结性的规定。

  这种规定包括土地的占有形式分为国有和私有、土地的占有者分为国王、贵族和官员、公社成员,从高层到基层,在孔雀帝国时期基本上都已经安排到位了。

  这种土地制度是自印度文明诞生以来,经过了数千年发展的一个积累结果,并不是说孔雀帝国做出了多少创新性的土地制度,只不过它是将列国时代相当混乱的土地制度按照某种标准进行统一化,以此来稳定本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公社所占有土地当中,我们可以发现首先以为当时印度各地区由于受到中央王朝的影响和重视程度不同,逐渐出现了政治与经济发展极为失调的状态。因此,在公社的发展阶段中也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氏族公社与农村公社完全就是两个时代的社会形态。

  正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状态具有复杂性,导致当时对于土地占有、买卖、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就必须要做到严格性要求。因为一旦中央政府没能够作出统一安排的话,那么地方的经济制度便会失去控制,继续回到列国时代的混乱局面。

  从当时公社关于土地买卖的繁琐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对于地方的影响很强,并且这种土地制度具有非常浓厚的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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