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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贰拾贰期侵犯财产犯罪(上)——真题与解析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08-21

  (单选题)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抢劫罪入户抢劫中的“户”具有功能和场所上的特点。从功能上讲,“户”应该具有家庭住所的功能;

  从场所上看,“户”必须具有场所的封闭性特点,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小超市并不具有家庭住所的功能,超市是开放型空间,未与外界相对隔离,故即使乙在椅子上睡觉,超市也不属于刑法上的“户”的范畴,因而甲不构成入户抢劫。A项错误。按照司法解释,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取得财物(没有数额要求)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此外,对于包含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或者结合犯的情形,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判断。

  因此,持枪抢劫这一加重情形的既遂也要求取得财物或者轻伤以上后果,而持枪抢劫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轻伤的结果。虽然持枪抢劫,但分文未得,且对被害人人身也未造成伤害的,构成抢劫未遂。BC选项说法错误。甲持枪抢劫,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成立抢劫罪。并实施上压制了乙的反抗,强行劫取了88元钱,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在认定既遂数额时,不应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成本。至于之前交给乙的100元,最多视为取财的工具,不影响犯罪成立以及犯罪既遂的认定。D选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择D项。

  「 13-02-60 」(多选题)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抢劫罪的行为结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进而强行取得财物。甲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行为,故不可能成立抢劫罪。

  A选项说法正确。关于如何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通说主张,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秘密取得财物的属于盗窃行为,公然取得财物的构成抢夺行为。

  甲是当着老妪的面取走财物,其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B正确。按照B选项的理解,甲未携带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不成立抢劫罪;甲公然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不成立抢夺罪;

  甲的行为也不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不成立盗窃罪。据此,甲的行为无法评价为财产犯罪。C选项说法正确。如果认为盗窃罪并不要求秘密窃取,只要采取平和方式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都属于盗窃行为,则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形,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认定盗窃罪,D选项说法正确。

  「 17-02-60 」(多选题)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

  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

  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

  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抢劫罪在A项中,甲不构成抢劫既遂。这是因为,构成抢劫罪既遂,要求压制被害人反抗与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李某系路人,不是财物的所有者或者看护人,即便不将李某打昏,也无妨甲取得财物。

  既然甲不属于实施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进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甲的取财结果与甲的暴力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就不构成抢劫既遂。在B项中,乙构成入户抢劫。这是因为,入户抢劫不仅要求实施强制手段的行为人位于室内,也要求被害人位于室内,事后抢劫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乙在实施强制手段时位于室内,被害人周某也身处室内,故可认定乙构成入户抢劫。乙实施盗窃,由于尚未将财物带出户外,因此盗窃罪尚未既遂,此时使用暴力威胁主人,构成抢劫罪,属于临时起意将盗窃升级为抢劫。这种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条件,属于正常的抢劫。由于乙是在户内使用暴力,故构成入户抢劫。

  【注意】乙的抢劫罪不是《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这是一种拟制的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和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的区分在于,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还是为了窝藏赃物。乙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故属于临时起意升级的抢劫。B项说法正确。在C项中,丙盗窃财物后逃跑,被害人刘某驾车追赶。一方面,丙并未对刘某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故丙对刘某不成立(事后)抢劫罪;

  另一方面,丙虽然将陈某撞死,但丙并非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故丙对陈某不成立(事后)抢劫罪,当然也就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在事后抢劫的场合,暴力的对象必须为财物的所有人、看护人或者意图阻止财产犯罪的人员。

  路人陈某无意阻止丙的盗窃行为,不是事后抢劫中暴力的适格对象,故丙将其撞伤的行为不构成事后抢劫,自然就不存在抢劫致人重伤的问题。故C项说法错误。在D项中,丁抢夺张某财物后为阻止张某而杀人,该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构成抢劫罪。在客观上,是丁开枪这一抢劫性质的行为造成了路人汪某的死亡。

  在主观上,丁本想打死张某,但实际打死的却是路人汪某,这里存在打击错误问题。如果采取法定符合说,对汪某的死亡可认定丁具有故意;而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则对汪某的死亡只能认定丁存在过失。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如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故虽然存在打击错误问题,但不影响丁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

  既然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抢劫包括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故无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均成立这里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其次,本案中的丁系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其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即抢劫致人死亡的既遂。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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