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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4-02

  原标题: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注:账号00689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华东地区运营中心”实施主体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0690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华东地区运营中心”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拓邦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2377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实施主体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2369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2811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南通工业园一期第一阶段项目(锂电项目)”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拓邦尤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完整披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1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的议案》。

  2、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4、2021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6、2021年12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了授予登记。

  7、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吴松、罗庆山等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对其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20.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7.23元/股调整为7.18元/股。

  9、2022年8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魏寅、李新威等6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对上述6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9.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22年9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并同步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202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已离职员工吴松、罗庆山、魏寅、李新威等76人未办理解除限售的149.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224人减少至1,148人,公司总股本从1,271,027,372股减少至1,269,535,372股。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2021年11月2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同时,激励对象可申请2021限制性股票所获总量的30%。

  截止目前,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可解锁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因此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股份将自限售期届满且2021年激励计划考核条件达成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解除限售比例(X)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锁额度不可解锁,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个人所在部门上一年度业绩出现严重偏离目标水平的情形,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比例(X),该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实施的2021年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1、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1,10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5.1936万股,具体如下:

  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按照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其他流通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1,109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1,10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及以上,可按照100%额度解除限售;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额度为80%,同意对以上1,109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办理解除限售。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下午14:30时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并对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为应收款项、存货等,决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约11,933.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8%,明细如下表: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议程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的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对于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截止2022年12月末,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2022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995.80万元。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如果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着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着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本次根据预期损失率计算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2.86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34.48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融资坏账准备4,699.87万元。其中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明细如下: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累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1,933.01万元,将减少公司2022年当年利润总额11,933.01万元,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出现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远程网络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同花顺路演平台(或者同花顺 App 端入口(同花顺 App 首页-更多- 特色服务-路演平台)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武永强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文朝晖女士;财务总监向伟先生;独立董事李序蒙先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徐超先生。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为提高交流效率,公司现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12日下午17:00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企业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需提交股东大会的情形,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842号)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57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3,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5,436,509.42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3日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48270001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5 号)的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2,105,263 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9,999,998.2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3,152,929.49 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6,847,068.71 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1]29460 号”《验资报告》。

  对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85,203.57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5,730.95万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资金投入均需要一定周期,募集资金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经营情况下,公司将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适时购买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固定收益凭证等。现金管理额度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公司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4)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公司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不影响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需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投资,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其股东利益。

  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投资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60,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有利于提高短期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6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拓邦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拓邦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度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陆续到期,且公司业务发展较快,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累计不高于人民币(含)1,4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长、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外汇衍生产品等。各银行授信额度有效期、具体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类及其他条款以公司与各银行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授信额度在总额度范围内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皆可以使用本次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

  上述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资金融通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总额度内全权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一切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公司承担。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李超毅、汪才智、丁波等39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离开公司,其已不再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对上述3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汤颖杰、石文慧等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剩余20%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0660万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1,269,535,372股的0.0686%。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的议案》。

  2、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4、2021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6、2021年12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了授予登记。

  7、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吴松、罗庆山等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对其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20.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7.23元/股调整为7.18元/股。

  9、2022年8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魏寅、李新威等6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对上述6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9.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22年9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202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已离职员工吴松、罗庆山、魏寅、李新威等76人未办理解除限售的149.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224人减少至1,148人,公司总股本从1,271,027,372股减少至1,269,535,372股。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李超毅、汪才智、丁波等3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和“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相关规定,离职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汤颖杰、石文慧等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剩余20%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因此,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际授予数量为33,544,320股,2022年12月,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1,492,000股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授予数量调整由33,544,320股调整为32,052,320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870,660股,占回购注销前限制性股票总数量32,052,320股的2.7164%,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1,269,535,372股的0.0686%。

  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分割、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回购前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并对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价格由7.23元/股调整为7.18元/股。

  因此,本次回购按7.18元/股的价格实施回购。在回购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分割、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将继续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6,251,338.80元,系公司自有资金。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1,403,026,071.34元,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3、此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股本总额由1,269,535,372股调整为1,268,664,712股。本次回购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32,052,320股减少为31,181,660股。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李超毅、汪才智、丁波等3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汤颖杰、石文慧等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剩余20%将根据以上法规规定由公司回购后注销。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0,6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李超毅、汪才智、丁波等3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监事会对以上人员的离职流程进行了核查;汤颖杰、石文慧等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剩余20%将根据以上法规规定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同意公司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受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0,66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天职国际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2023年度审计费用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审计需要的人员配置及工作强度等因素经双方协商而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2022年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71人,注册会计师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13人。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其中证券类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7次,涉及人员18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陈志刚,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10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10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赵阳,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皓东,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20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1、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

  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并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超毅、汪才智、丁波等39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并离开公司,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汤颖杰、石文慧等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剩余20%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以上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0,6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18元/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数将由1,269,535,372股调整为1,268,664,712股。详情请参阅公司2023年3月3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截止披露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870,66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269,535,372元调整为1,268,664,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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