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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搭人挨罚50元?柳州交警:还有两种选择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07-29

  有的网友惊呼,从来没听过这样的规定。这到底怎么回事呢?27日,记者向交警部门了解,还原了事件的过程。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箭盘中队指导员王成刚说,26日上午,民警在静兰路与静兰路东一巷交叉路口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行动时,一名50多岁的女士搭载其家人经过该路口,被民警拦了下来。

  民警在现场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向其说明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这位女士被拦下后,情绪比较激动,就在现场进行了视频拍摄记录。”王成刚说,民警在现场向其进行了说明,如果不愿意接受罚款处罚的话,还可以选择另外两种教育方式:一种是在现场观看警示教育片10分钟,第二种是作为志愿者参与现场交通管理15分钟。

  王成刚称,在当天整治现场,交警不仅是针对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进行整治,同时还针对电动自行车逆行、走机动车道、未悬挂号牌等行为进行治理。

  电动自行车为何不能搭载成年人?王成刚表示,电动自行车由于其自身的结构原因,稳定性、安全性能较差,如遇紧急情况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无论是载人或是载物,一旦超载容易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重心,很容易造成车头不稳、制动不灵,驾驶人很难掌握平衡,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刹车失控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此外,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条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不仅是柳州,广西全区乃至区外大部分省市均有类似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鉴于纠正、治理违法行为需要循序渐进,交警部门在执法时采用渐进式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莫小华称,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能自查自省,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平安守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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