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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指使下属借公款谁买单?如A市火某……(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10-23

  2.火某、方某、赵某三人共同出谋策划,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该解释规定了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的情况。实际上,不仅仅是使用人,其他人与挪用人共同谋划和实施挪用行为的,也可以成立共犯。

  本案中,火某是挪用公款罪的犯意发起者、积极推动者、决策授意者,方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实施者,赵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参与者。三人事前多次充分通谋,事中想方设法寻找公款来源予以挪用且彼此合意,事后主动追求挪用结果的发生,并实际达成目的,属于典型的挪用公款共犯。

  综上,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必然伴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需要透过“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表象,看到其所侵害法益及主观犯意的本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火某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造成公共财产被非法使用。另外,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火某作为市委书记指使市交通局长方某,擅自将单位公款挪给赵某用于企业经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同时,火某因收受赵某贿赂而指使方某将公款挪归赵某企业使用,根据《解释》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还构成受贿罪,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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