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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请休病假需合法合规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3-24

  近日,一个关于病假的词条——“请了病假还走了两万微信步数”登上热搜,一位网友称自己向单位请了病假,但当天走出了2万步的微信步数,不知该如何解释。不久前,一则“某公司员工请病假后考取研究生并入学”的新闻也引发公众热议,该员工确诊抑郁症后向公司申请病假,在病假期间考取某知名院校的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后入学读研,此间一直享受公司各类福利待遇,公司发现后将其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病假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患病需停工治疗休养的事实,其病休权就应当受到保护。但有些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编造虚假的病假理由,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休病假期间做与休病假目的相悖的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自己也面临着“丢饭碗”的风险。

  北京某保险公司员工李某向公司提出休病假申请,同时递交了由北京某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显示李某已怀孕。保险公司在李某请休病假1个月后,多次要求李某进行复查,但李某均未配合,于是保险公司便以提供虚假病假资料和旷工为由,向李某送达了书面警告处分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通过调取李某出入境记录发现,李某向公司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前2个月,其本人就已经离境抵达国外,且中途并未回国,这与其提交的北京某医院诊断证明的事实明显相悖。

  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员工连续休病假1个月及以上,公司可要求其至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复查。该保险公司告知李某可以采取派遣医务人员至李某处所或者派遣女同事在李某去医院检查时一并完成复查,但李某始终未配合该保险公司进行复查,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保险公司的规定。

  此外,李某身在国外,但仍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北京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法院认定李某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蓄意隐瞒、欺骗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保险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表示,请病假需提交真实的病假证明,如果病发突然,就医地点无法出具病假证明材料,也应该保存就诊资料,并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事后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合格有效的病假材料。

  某地产公司职员汤某扭伤脚踝后,给其主管领导发送短信,称自己脚踝扭伤,需请假1周,主管领导提示其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尽快在线上提交请假手续,但汤某一直未予理会,公司多次提醒后仍未按照要求提交请假手续。不久,该地产公司以汤某旷工且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汤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该地产公司的请休假制度规定,员工因急诊申请病假,应及时向直属领导请假,在假期生效之日起3日内通过线上办公系统提交请假单并附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逐级完成请假单审批流程,员工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则视作旷工,若旷工累计3日及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入职该公司已有一段时间,应该清楚地了解该公司的请假制度。尽管汤某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相关诊疗材料,但法院认为,公司多次与汤某进行沟通,催促提醒汤某办理请假手续,但汤某在能够提交病假手续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旷工,该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某公司员工小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病住院,医院为其出具了休息半个月的病假证明,身体不适的小陈无法前往公司请假,便手写了请假条,委托丈夫交予公司经理王某。不久之后,正在养病的小陈却收到了自己被辞退的通知。

  王某告诉小陈,按照公司规定,休假3天以上需经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小陈通过请假条请假的方式不符合规定,属于无故旷工。小陈十分愤怒,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生病入院治疗的情况属实,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真实有效。该公司要求小陈在住院期间亲自前往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客观上无法实现,小陈在假期结束后委托其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的行为合情合理。因此,公司以小陈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为由判定小陈无故旷工的行为欠缺合理性,该公司收到小陈的病假证明后,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此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小陈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本案中双方关于请假程序的争议,法官表示,病假区别于事假,单位对于事假拥有审批权,而对于病假,若劳动者患病确需休息,单位必须让劳动者休假。尽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人事管理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即请假制度必须合理、合法。当劳动者患急病急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过于繁琐的请假程序并不合理。单位可以采取事后核查、假后审批的制度,对劳动者休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但不得以复杂的请假程序或者领导不审批为由阻碍劳动者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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