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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小心加付最低50%赔偿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08-15

  8月13日,人社部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所拖欠工资及利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按照拖欠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就在7月18日,人社部还会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部际联席会议其他单位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并发布了2019年第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集中曝光了100家问题企业。

  本次拟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在支付形式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但是,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在支付周期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时,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工程建设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集中的领域,征求意见稿专门提出了特别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比较集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加强保障措施十分必要。

  此外,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多条法律责任。例如: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利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按照拖欠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未依法审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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