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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骑共享电动自行车造成事故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05-28

  停放整齐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自行车,有需求的行人拿出手机,扫码即可骑行,这种自助使用的共享方式给大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使用的低门槛本是它的优点,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隐患。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是因为小学生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导致他人受伤所引发。

  该案的被告小武(化名)未满12周岁,是一名小学生。那天,小武通过扫码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与在道路旁搬货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共享车辆损坏、李某骨折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官认为:小武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所驾驶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小武在事故发生时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原告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武的父亲赔偿了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注意: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海曙法院提醒,现实生活中,有些家长对孩子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未加重视,甚至提供账号或直接帮未成年人扫码开车,属实不妥。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家中不符合骑行年龄规定的未成年人加强相关引导教育,禁止违规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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