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根据协会的监管要求,从业人员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记录处分。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若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例如法定代表人名字出错等小问题,只需提供说明,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风控负责人变更以及其他不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后台提交。 一般在进行季度更新的同时制作基金运行管理报告,并发送投资人。具体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披露时间处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募集机构要制定并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适当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主动自查每年2次,协会不定期抽查。对此,建议管理人做好半年度及年度自查工作,整理相关自查报告。 3.填报AMBERS系统:产品备案-基金清算模块,根据系统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清算原因、基金清算时间、基金清算组人员、提交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基金清算情况表、基金清算承诺函、挂利润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注意:基金清算协会亦可能有相关反馈,届时需根据协会要求予以补充资料进行说明。 以上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所需注意的相关核心事项,更多内容可参考协会官网的相关视频及相关政策法规,或与我们沟通交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